法定节假日 这三类劳动者可综合计算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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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8日 10:05: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发布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昨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我省已出台相关措施,规定哪些用人单位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如果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要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比如,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劳动者,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该不超过总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要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刘焜
编辑:
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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