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告药监局 因"未经集体讨论"法院判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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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4日 14:34: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没收扣押的全部药品、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19.5万元”,这是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去年2月份作出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由于不能证明这个处罚决定是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该局在两次官司中均败诉。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责令市药监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无证经营药品器械被查获
黄某是原温州市鹿城藤桥医药经营部的职工,2003年1月,该经营部解散,黄某分得部分药品,并存放于藤桥供销社仓库内。去年1月26日,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发现藤桥供销社仓库内存有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和发货清单,并联系到货主黄某。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黄某从2003年12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无证经营医疗药品器械活动。执法人员当即扣押所有物品。去年2月15日,市药监局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对无证经营行为,除了没收价值6万余元的药品、器械和3万多元的非法所得外,并处19.5万元的罚款。
没集体讨论属“程序违法”
去年5月8日,黄某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去年6月1日,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须经过执法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本案中,市药监局对黄某作出的处罚显属“较重的行政处罚”,没有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属程序违法。该院作出判决:市药监局撤销对黄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后,市药监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局上诉称,黄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市药监局以最低幅度给予处罚,因此不属于较重行政处罚,不必经集体讨论。同时,一审认定“较重的行政处罚而要求提交集体讨论记录”,不符合法定条件,集体讨论是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即使欠缺,也仅是程序瑕疵,不属程序违法。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中,根据市药监局对黄某处以没收扣押全部药品、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5万多元的实际情况,可推断药监局认为黄某有重大违法行为,并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药监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而在庭审上,药监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集体讨论决定。药监局的此项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作者:
黄云峰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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