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代表:恢复开除严重违纪中小学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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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5日 10:58: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月5日两会期间,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陈良明代表认为,废除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初衷是考虑以人为本,确保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但是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对学校的管理冲击很大,负面影响严重。
(2月4日《北京晨报》)有些中小学校确实存在个别不太好管理的学生,这些学生不但自己不认真学习,而且影响、骚扰其他同学,老师与学校感到非常头疼,因而一些教师与学校提出保留开除严重违纪学生的权力,其心情并非不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建议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经不起作为教育工作者的良知与作为公民的理性的拷问。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因而个别中小学生即便严重违纪,也只是他们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经过教育或者成熟之后改过自新的可能。而所谓学校应有权开除这些学生,显然是建立在这些学生已经“无可救药”的假想基础上。而必须看到的是,作为未成年人,中小学生们难以做到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其中不少人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也正因为如此,学校与家长及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少数未成年人严重违纪,学校、家长与社会并非没有责任,甚至可以说恰是这些方面没有完全尽责的体现与结果。所以对于少数学生出现的不良现象,学校与家长都应更多地从自己身上查找原因,而不能将全部过错都归咎于犯错的未成年人。
正因为接受教育对于公民成长及社会发展、稳定与公平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各国宪法都明文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而作为教师与学校绝不应该以“对一些学生已经无计可施”为理由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事实上,开除一个中小学生,就意味着他可能会在日后丧失参与社会竞争的基本条件,意味着社会可能要多承受一份负担,甚至多增加一份不稳定因素,社会分配公平也要打上潜在的隐性折扣。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育工作者们应该能够做到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权利,应该从这样的高度体味自身责任之重大,因而不能不在维护或剥夺未成年人的学习权利上,抱以十分审慎的态度。
来源:
大河报
作者:
魏文彪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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