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杭州具体情况,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近日对房屋登记收费等作了调整。
其中,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房产抵押登记收费暂缓执行;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住房登记以一套为一件,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一次为完成一次登记,并以此为一件,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550元/件。《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新增的房屋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按上述规定收取房屋登记费。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预告登记和转现后的买卖登记的,按规定减半收取房屋登记费。根据文件规定不再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另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