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27日起,我市对房屋登记收费作出了调整。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各类登记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件收取,住宅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这与以往非住宅按面积分段收取费用有了较大的改变。
同时,对其他收费项目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房屋查封、注销及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的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工本费1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标准减半收费;对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在他们办理抵押登记时免收抵押登记费;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抵押登记暂不收登记费,只收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