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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改革开放30年司法行政工作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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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政法机关,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监狱劳教、社区矫正等十多项工作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健全国家法制,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置司法部。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重建。1979年12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1979〕77号文件精神,省委决定,建立浙江省司法厅。1980年5月1日,浙江省司法厅正式建立。同时,我省迅速落实国务院〔1980〕190号文件精神,在全省县级以上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在县以下的乡镇(街道)逐步设置了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

  以此为开端,我省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大体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到1985年,司法行政的框架和主要制度初步建立;

  从1986年到1995年,是司法行政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阶段,司法行政法律相继出台;

  1996年迄今,是司法行政深入改革全面发展阶段。

  法制宣传: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出独特作用

  普法工作20多年来,全省累计有12483万余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单位总数已超过20万个;34617个村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了98.94%,其中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占76.28%,乡镇开展依法治理比例达到了100%。目前全省已有302个村(社区)被授予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有39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法律服务: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保障领域

  (一)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为宗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保障功能不断强化

  截至2008年9月底,全省有律师事务所655家,有执业律师6953人,其中公职律师191人,公司律师21人,法律援助律师280人。全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55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059名。通过部署开展“千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社区、进农村服务”活动,每年有500余家律师事务所、270余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社区、乡镇(村)签订法律服务结对协议,分别提供法律服务5700余人次、2700余人次。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证工作保障正常社会活动的职能不断深化

  30年来,公证工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的需求服务,逐步提升服务层次,公信力不断提高。目前,全省有公证机构92家;有执业公证员336名。至2007年底,全省4家公证机构被评为全国文明公证处,24家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如今,可公证事项达100多项,涉外公证文书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1982年以来,我省办证总量已经超过850万件。

  (三)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平安浙江”建设。2001年我省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以来,通过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做好执业监管,规范鉴定行为等举措,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完善,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共审核登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53家,鉴定人506名。两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鉴定业务8万余件,为诉讼和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四)强化政府责任,法律援助保障弱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不断提高

  13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着“保障弱者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服务宗旨,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共102个,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1474个,依托工、青、妇、残联、监狱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03个。1999年至2007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6079件,年均增幅达11.1%,为困难群众获得经济补偿12亿多元,近11万名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其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443件,6万多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讨回欠薪和获工伤赔偿5亿多元。

  (五)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政法队伍,司法考试制度成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

  7年多来,已为我国输送了19.3万名合格法律人才。我省成功地举办了6次国家司法考试,累计52605人次参加考试,7628人考试合格,平均通过率为14.5%,7545人在我省申领并取得资格。一大批法律专门人才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岗位。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享有基础地位

  (一)人民调解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1980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紧扣时代主题,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主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到2007年底,全省建立各类调委会46636个,其中有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社区)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事业单位调委会,毗邻跨界、旅游景区、海上作业、专业市场、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等;调解员168914人。1980年以来,我省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850多万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事件51467件62945人,防止民间纠纷酿成刑事案件33708件83726人;有48个调解委员会、40名调解员被司法部授予模范调委会和模范调解员。

  (二)司法所成为维护基层政权和促进基层民主法制的生力军

  全省乡镇(街道)的建所率达到93%,其中万人以上的乡镇建所率达到100%。目前,全省有司法所1479个,有工作人员5266人。据统计,全省司法所1997年至2007年共协助基层政府解决各类纠纷37万余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各类民间纠纷207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6523起、8329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5828起、57657人。1997年以来,全省司法所每年承担着对9万至11万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始终将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三)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成为预防再犯罪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省每年安置帮教对象都在9万至11万之间。我省有安置帮教基地801个,先后安置“三无”归正人员3343人,是全国安置帮教基地最多的省。

  (四)社区矫正工作成为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创新性制度

  4年来,我省在试点实践中,逐步构建了以省、市、县(市、区)三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基本架构的试点工作领导体制,探索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村(居、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的试点工作机制。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已扩展到全省11个市58个县。2004年以来,全省司法所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31751人,依法解除矫正123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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