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权证化,打开农民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闸门
农民的恋土情结和相关制度的保障缺失成为加速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我们将土地‘资产权证化’,把农民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闸门打开。”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表示,只有权证化可以解决离土不弃土,既可以解除人与土地对应关系的机械性,又可以保证人与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性,让离土农民有了权益的保障性和运用的灵活性,推进农产业由单一化向集约化转变。
30年改革,土地始终是最重要的问题。30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地尽其力的问题,而去年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被普遍认为主要是解决地尽其用的问题。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充分流转”,郑宇民说,过去也有土地流转,但多集中于低位的、同位的、无序的流转,久而久之,地力低下,矛盾重生。“必须要解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规范的流转问题”。要解决土地使用权向物权、向处分权转变;物权要向资本化和股权化转变;处分方式要向契约化格式化转变。“这三个问题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就产生了新的变化,虚的变成实的,生产性的变成了资本性的,特殊性的变成了普遍通行的,固定对应性的变成了流转性的。”
郑宇民表示,资产权证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资产权证化,目的在于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有价值有效率有规则地流转,有四个确定: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权益,确定土地经营权的资产价值,确定以股权形式加入合作系统,确定以契约格式进行规范流转。主体权益体现稳定性,资产评价体现价值性,股权形式体现功用性,契约格式体现保障性。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证化处理,土地经营权可以放在银行里,可以放在口袋里,可以放到合作社里,可以放在信封里,让离土农民更有保障,运用更灵活。”郑宇民认为,把经营权变成资产,让土地不仅成为一种生产性要素,也变成一种财产性要素。“只有让土地变成产业资本,农民才有可能真正变成市场主体。”
土地流转是方向,应该鼓励引导;是探索,应该慎重稳妥;是创新,应该因地制宜。而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浙江实践”,赵兴泉认为将会大为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能效。
“有了这样的办法,我不会担心今后5年、10年的变化,我签定的是17年的土地经营权,”俞德苗激动地说,“终于可以规模经营,盼好收成。”
“老汉可能不知道他今天参加的这个会,其价值也会随着他收成的5年、10年的增长而被更广泛认识。”身边的一位与会者如此说。
30年土地变迁解放,再解放
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按下手印,签下分田到户秘密协议,把属于集体的土地承包到农户。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作为中国农民的一次伟大创举,它不仅迎来了中国农业增长的“黄金时期”,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上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它使整个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
30年后,2008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到小岗村考察。胡锦涛说,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战略部署,中国的农村改革迎来变化明显的起点。有人说,这是中央对土地制度的一次大松绑。
30年来,中央有9次全会专题讨论、10个中央一号文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指向农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统筹城乡发展等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思路,清楚记载了党领导农村改革发展实践的历史轨迹。
2006年,中央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并对农业生产实行直接补贴,这结束了我国长达2600多年的种田纳税历史。
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进一步增加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投入,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要通过进一步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向农村转移,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等等,无一不是中央关心“三农问题”的例证。
张雪林在制定《暂行办法》的过程中,研读了国家的多个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我的感受是,中央对农民问题一直是优厚处理的。”他举例说,《公司法》中规定,非货币出资要过户,但是农民的土地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其承包权权属是不变更。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认为,中央对保障农民土地是严格设限,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都对土地的权属做了保护说明,另一方面,又加快放活探索,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的新途径。“《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的实践办法都规定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份合作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