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2日讯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起正式施行。记者特意挑选了几个市民比较关注的新变化进行解读。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修改之前的《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甬台温高速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
修订后的《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
为使教育优先落到实处,《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在文明执法方面,《规定》要求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文明用语。为加强执法监督,《规定》还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员制度。
公布电子眼位置向隐蔽执法说“不”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适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