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8日讯
(通讯员 朱耀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将法院要求冻结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执行工作。10月27日,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南浔区法院罚款5万元。
2009年5月19日,南浔区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诉被执行人沈某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沈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10万余元,沈某等未予理会。
同年8月,南浔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沈某在练市镇某村村委会有拆迁补偿款10余万元。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法院向该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沈某自愿同意扣划补偿款的书面材料,要求村委会对该笔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不得支付被执行人沈某。但该村党支部书记钱某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并将补偿款发放给沈某,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由于该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南浔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该村委会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