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官司输赢。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作为全国首部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重点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近1个月。《条例》究竟有哪些新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的有关专家。
鉴定准入“门槛”高
根据《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则必须具备“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和“每项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等硬性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还将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消除重复鉴定现象
以往,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无章可循,多头、重复鉴定现象普遍。
《条例》为此规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鉴定的,应当告知案件对方当事人;办理案件的机关不同意鉴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建立诚信“黑名单”
司法鉴定之所以会乱,监管缺位是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条例》规定,我省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联合加大诚信监管力度。
今后,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乱揽业务将受重罚
今后,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有“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的”、“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财物的”等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等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当然,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