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本报曾报道的《高中打架被处分现在报考警察不被录用》,三门县应届大学毕业生郑诚的遭遇,引起读者的关注。三门和黄岩、温岭、临海等地读者打来电话,纷纷发表意见。三门几位人大代表也表示强烈关注。近日,临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三门县公安局于11月2日对原告郑诚作出的“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郑诚报考三门县公安局警察学员,通过了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以总分第一名入围考察。但在考察中,三门县公安局发现,6年前,郑诚在读高二时,因参与同学打架被三门第二高级中学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同年,他又”积极参与“社会上的一起聚众斗殴。因此,作出了“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结果,以告知书形式告知了郑诚。郑诚不服,把三门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根据重大行政诉讼异地审判的规定,一审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进行。
此案引起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12月15日,在法庭上,三门县公安局证明,郑诚于2003年1月因违反校纪被学校严重警告处分,2003年5月5日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违法事实存在,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认为“不宜录用”的考察和政审结果,是合法的。
郑诚一方则认为,三门县公安局根据郑诚高二时期的这两次违法行为,作出不录用原告为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滥用职权的错误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由于人民警察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安全、自由,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重任,因此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各种良好条件。同时,对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本案原告虽曾有过违纪和参与斗殴的事实,但不属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也不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情形,被告以该项规定认定原告属于“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对象”,缺乏事实依据,其作出的考察和政审结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不能成立。
给本报打来电话的读者,大多同情郑诚,认为这个年轻人过去虽然有打架斗殴的不法行为,但现在应该给他机会,说不定他能够真心悔改,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据了解,章宏军、陈邦松等26位三门县人大代表提供了《关于要求纠正三门县公安局政审结论的意见书》,认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应采取适当保护原则,应根据郑诚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
某商业网站为此作了一次民意调查,截止昨晚18时,参加调查的网民共17人,76%认为“警察政审必须要严格”,支持“不宜录用”。
据台州日报 作者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