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18条房地产新政出台,内容包括:加大保障范围、鼓励自住消费、继续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等。新政提出,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杭州市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多渠道改善不同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认真研究,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1、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和“六房并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快实现拆迁安置房“房等人”目标,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主城区2010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50万平方主米,竣工5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拆迁安置房4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租赁房(含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42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50万平方米;完成18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确保主城区2010年经济适用房供地500亩,经济租赁房供地200亩,人才专项用房供地500亩,拆迁安置房供地2300亩。
2、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研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鼓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住户直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进一步放宽廉租房的准入条件,对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推进经济租赁房配置工作,尽力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
3、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的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上述购房补贴政策以家族为单位认定,一户家族只能享受一次。
三、继续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2、继续执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两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比照首次执行。
对职工及其配偶因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积金的,放宽每年提取的次数限制,继续推行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的职工,由杭州公积金中心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30%的补贴,补贴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
3、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4、继续执行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的政策。
5、继续暂停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收费。
6、继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算计税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月)预缴,年度清算。
8、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9、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10、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营业税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批准,其房产税按现行税率减免30%。
11、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12、整套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相关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13、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主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14、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代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予以查处。
15、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16、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17、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囤地、捂盘惜售、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8、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同时废止。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