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通讯员 吴挺笑 赖樟洪) 耕地面积是农业发展的保障,而把耕地改作他用的这种现象在农村并不罕见,他们往往因为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为了眼前的暂时利益,挖土取沙、掘土养鱼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1月28日,被告人崔某因犯非法占用耕地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33岁的崔某是婺城区白龙桥镇村民,小学文化,2001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2003年4月至5月,崔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与村民协商,以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租用下溪滩(土地名)地块,用挖掘机、铲车等工具盗挖沙石,并予以销售;2007年上半年,崔某又与村民口头约定,由其在该村民鱼塘旁一农田内挖土取沙,用于养鱼,所挖沙石,崔某负责销售,并支付给村民每车沙石50元的报酬。经金华市婺城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上述两地块的耕作层已严重破坏。崔某共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89亩。2009年9月23日,崔某在湖南省常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被告人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