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3月15日讯(通讯员 金萍 陈朝阳)林某没有想到,这边数十万元的加工款尚未到手,这边就被宁海法院执行人员告知,因其在该院尚有执行案件未履行,该笔款项将直接划入法院账户,归还申请执行人。
2009年,宁海兴泰包装箱厂因拖欠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加工款13余万元,宁波佳何彩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其告上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宁海法院及时冻结了该企业银行账户。为了尽快解除财产保全,很快,宁海兴泰包装箱厂与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宁海兴泰包装箱厂归还所欠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加工款,并要求解除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措施前,宁海法院对解除材料进行了再次审查,通过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现,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在该院尚有执行案件未履行。
原来,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了富阳某纸业公司和金华某实业公司等企业买卖合同货款,已有数起纠纷诉至该院。法院调解结案后,公司迟迟未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发现这一情况后,宁海法院立即联系了兴泰包装箱厂,告知将归还佳何彩印公司的加工款汇入法院账户。昨日,该院对兴泰包装箱厂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而此笔款项将作为执行款归还申请执行人。
据了解,自今年1月份以来,宁海法院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了重新划分,由执行局统一办理全院财产保全案件,并安排6名执行人员成立了专门的保全组。截止3月1日,已办结财产保全案件133件,其中诉前保全案件47件,诉讼保全案件73件,保全解除案件13件。
财产保全的统一实施,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了执行人员更加充分、全面的掌握各方面信息。如,宁海法院把好解除保全的审查关,在解除保全前,运用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进行再查,如发现保全案件当事人同为该院案件被执行人,则对保全财产采取应急措施,现金划入该院账户,从而有效促进执行工作。
据宁海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财产保全由执行局统一实施有效避免了各庭室不同法官同一天到同一银行及房管部门等进行保全的现象,有利于统一人力资源,进行集中保全,促进保全延续,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优化审执分工,促进审执分离,减轻审判人员负担,集中精力办案。此外,还统一了对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等方面的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