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记者从温州市运管处获悉,《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温州市汽车维修进厂检验单”和“温州市汽车维修结算清单”等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运管执法部门表示,对于以签订缺乏公平公正性维修合同,甚至以不签订维修合同为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维修材料、质量保证期、结算方式等11条内容。就拿“质量保证期”来说,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与此同时,市运管处还明确了“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有:如果汽修厂使用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零配件、燃润料维修汽车的,车主有权解除合同。汽修厂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天内,应当退还车主车辆及车主已经支付给汽修厂的款项,因汽修厂上述行为造成车主车辆损害的,汽修厂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汽修厂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和《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材料费填写不清的,车主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据悉,从5月1日起,凡进厂进行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维修费用(含材料费)预算3000元以上的维修作业,都应当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温州晚报 夏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