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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联动 指纹识别 手机定位
浙江检察机关推广"余姚模式" 防止服刑人员"脱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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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杭州5月6日讯(通讯员 范跃红 马江领)随着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开幕,我省检察机关服务“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并未丝毫懈怠。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作为“环沪护城河”工程的一部分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余姚市检察院主创的“网络联动、指纹识别,手机定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方式也为浙江检察机关力主推广的新模式。

  据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朱世洪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6个省、市之一,从2004年5月的2区1镇试点,不断扩大,到2008年底实现全省基本铺开。六年来,浙江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村(居、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的试点工作格局,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初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使社区矫正从材料接收、报到登记、建立档案、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一直到矫正终止都有章可循,社区矫正效果明显。截止今年3月底,浙江省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万余人,矫正期满解除3.8万余人,目前仍在注册矫正人员3.3万余人,全省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0.1%,低于全国平均值。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规范浙江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余姚市检察院积极与当地政法委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达成共识,借助政府网平台牵头研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余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看守所、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法院刑事审判庭、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及各司法所等50余家单位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联网,在余姚范围内首次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跨部门横向之间的信息共享,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同时,积极探索运用指纹识别、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不仅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余姚市社区矫正工作,也创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模式。该系统运行近一年来,全市10余起违法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截止4月底,全市6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已全部纳入系统监管,最大限度地解决了矫正信息漏登漏录和矫正对象底数不清问题,基本消灭了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脱漏管。

   “余姚模式“的具体做法

  信息共享 最大限度解决了矫正对象底数不清问题

  在没有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之前,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社区矫正对象到底有多少及存在什么问题,一般只有到一年两次的联合检查时才能交流各自掌握的信息,而且每次核对的信息总是存在较大差异,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情况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信息沟通交流渠道较为单一和交付执行环节不规范是重要原因,如有的法院只寄送判决书而未寄送执行通知书,有的法院甚至连判决书也不寄送;有的法院、监狱只将法律文书寄送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接到了法律文书,却没有及时转到司法机关;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除了本院公诉部门转来的判决书及部分监狱寄来的法律文书外,外地法院基本上不按照规定寄送法律文书,至于监外执行的起止期限由于检察机关没有执行通知书而更是根本无法掌握。”

   一提起之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发起人之一的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孝江便大倒苦水。

   “这个系统建立起来以后,情况比以前大大改观,各单位都把自己掌握的信息随时录入系统,实现了优势互补,即使有些部门没有及时录入,我们也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监督督促纠正,对矫正对象的底数有了较为准确的把握。”王孝江说。

  今年1月份,余姚市某镇监外执行犯方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但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管理系统发现该镇社区对象在册人员中却并无此人,这是怎么回事儿呢?在检察官联系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征实,方某已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报到,但工作人员却没有将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该镇司法所及时补录了方某的相关信息。

  动态监控 基本上消除了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

   今年1月4日早上,余姚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小何一上班,便习惯性地打开电脑进入“余姚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查看是否有新的社区矫正信息录入或情况通报,并根据自己上个月所掌握的社区矫正信息进行巡查,这一查还真给她发现了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2月份,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止,但直到小何巡查时仍然没有在系统内看到金国位的矫正信息。小何随即与金某所在地司法所取得了联系,经核实其确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在敦促司法所联系到金某并对其进行教育后,金某被纳入到了社区监管之中。

   “每天登录来看一看,查询一下相关信息或者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这已经成了我每天的必修课。”小何笑着说。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不仅实现了50余家联网单位的信息共享,最大的优点还在于实现了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动态监控,只要打开该系统的“矫正主表管理”栏目,全市共有多少社区矫正对象就一目了然,而且每天如有新增对象输入,系统都会提示查看,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新增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信息,同时,对于一些没有及时到司法所报到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马上采取措施督促其报到,基本上消除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自系统开始运行到目前为止,余姚市检察院已发出检察建议6份,通过检察建议及口头通知等方式共使10余名原先脱管、漏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得到了监管,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2007年底,监外执行罪犯张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但张某自从2008年年初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后均未出现过,后经民警半年多的调查和走访,都未能获知其下落和行踪。去年7月份系统运行后,余姚检察院从系统获知了这一情况,随即建议警方向该市法院提请撤销张某的缓刑,予以收监执。最终,该市法院对张建华作出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裁定。目前,警方已对张某进行网上追捕。

  “有了这个系统,省时省事方便,工作积极性也高了,每天只用点点鼠标即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都有这种感觉。

  责任落实 最大限度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系统再好,最终还要靠落实。

   为了明确和规范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余姚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2009年10月,余姚市检察院为主起草了《余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并于10月15日由该市政法各部门会签印发。

   《实施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在应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职责,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每日登录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及工作情况,并在系统上进行信息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做好工作的责任,明确规定政法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登录该系统,未按规定时间输入有关信息,或者在输入时弄虚作假,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在非工作电脑上登录本系统,导致社区矫正信息泄密的,由社区矫正办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市综治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使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了具体的操作依据,也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以前,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口头监督意见,甚至是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以工作忙、兼职事情多为借口推托,而如今,只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个短信或者一个电话,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马上就会纠正、落实,效果十分显著。

  不断完善 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破解了当前困扰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具备网络办公功能,实现了数据录入、数据查询、日常管理、工作审批、解矫提示、信息收发、信息提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化操作和即时监管。系统还实现了该院监所检察科与该市社区矫正办、市委政法委综治协调管理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安局治安大队、看守所、司法局及所有派出所、司法所等50余家单位之间的联网,具备矫正信息的即时共享和对话功能,做到了信息互通、动态监管和资源共享。另外,该系统还具有指纹识别功能,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日常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时进行指纹识别,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和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据王孝江介绍,虽然管理系统有很多优点,足不出户就可以掌控一切矫正信息,但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围绕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世博安保“环沪护城河”工程,余余姚市检察院与司法局等单位对“余姚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作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使该系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比如:

  ——在联系功能中探索加入手机短信功能,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如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网上向各乡镇司法所发布通知、信息的同时加入向各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的手机群发通知、信息,同时将矫正对象的手机号码加入信息平台中来,使矫正工作者可通过系统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矫正对象的手机发送法制警示、工作通知、温馨祝福等各类信息,增加矫正工作者和矫正对象之间的联系;

  ——推广指纹识别功能,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冒名顶替、联合有关管理人员搞“虚假报到”等情况发生,最大限度地堵塞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中的漏洞。

  ——探索对重点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监控的方法,系统对重点管理的矫正对象,可划定活动范围,随时进行实时定位、跟踪管理,一旦出现矫正对象越界,平台自动报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提醒矫正对象并通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探索一条各政法部门协同办工的流程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流程化管理等等。

  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有关人员到余姚市检察院考察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后表示,这一系统运行良好,将会形成有效监管。“余姚模式”也被评为2009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六大创新成果之一,在全省推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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