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在3年时间内用5台POS机套取信用卡现金近3400万,造成某银行49万余元资金预期未还,5月6日,义乌人王某被义乌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王某偶然了解到,在银行的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持卡人通常每天只能取出信用额度10%的现金,银行还要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而如果用POS机进行虚拟交易套现,则可以取出全部信用额度的现金,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50天的免息期,持卡人只需信用卡套现公司刷卡额1%到3%的手续费。而银行收取一般商户POS机刷卡的手续费是0.8%到1%左右,套现公司就赚取其中的差价。
利用这一方法,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6月26日为止,王某信用卡持有人提供刷卡取现服务,共计套取现金近3400万元,并造成某银行49万余元资金逾期未还。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