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去年1月25日下午,温州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南首的铁路边,4岁的小女孩诗诗,正和3个同伴玩耍。
看见火车来了,其他3个同伴都跑开了,唯有诗诗没能及时跑出来。火车撞上了诗诗。16天的抢救,最终也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诗诗的父母找到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温铁道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拒不承认存在过错,甚至还向夫妻俩展示以往“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案例,最后承诺补偿3000元。
协商无果,两人把“铁老大”告上法庭。
火车撞人真的撞了也白撞?
这个案子,先在鹿城法院开庭。诗诗的父母说,这条铁路穿村而过,铁道上还有人行台阶,却没有任何有效的防护设施;事发铁道附近,没有警示标识,也没有值班人员。
他们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近66万元的赔偿要求。
金温铁道公司表示,根据《铁路法》等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诗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她的监护人张某夫妇,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使其进入了危险区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张某夫妇承担80%的责任,金温铁道公司承担20%的责任。(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撞人撞了也白撞的”的“铁规”)
二审前有了新的司法解释
这样的结果,诗诗的父母显然无法接受,他们随后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温州中院审理后,对这个案子作出了判决: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两次判决,为何差别这么大呢?
原来,就在诗诗父母等待二审开庭时,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