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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4岁女孩被火车撞死 铁路被判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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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铁路边,张某年仅四岁的女儿被疾驰而来的、由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5108次列车撞飞至铁道边草丛中。随后张某女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身亡。

  这天是2009年1月25日下午。

  在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夫妇先找到了铁道经营单位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交涉,金温铁道公司拒不承认存在过错,甚至还向张某夫妇展示以往“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案例,最终也只是承诺在经济损失上补偿3000元。

  火车撞人真的撞了白撞吗?张某夫妇决定走上法律的维权之路。

  巧向基层法院起诉

  按照常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审理,但鉴于可能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向铁路法院起诉可能不利于保护张某夫妇的利益。因此,张某夫妇的代理人李轶成律师建议先向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但受“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影响,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少向地方基层法院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起初也对本案的管辖提出了质疑。

  李轶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铁路行车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对此条款的解释理解,当事人可以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

  最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于是张某夫妇成为温州地区第一件起诉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审判决打破近30年的“铁规”

  张某夫妇起诉称:铁路穿村而过,邻近该村房屋,铁道上还有人行台阶,却没有设立任何有效的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孩子能轻易地走上铁道。事发路段边上也没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值班人员看护。另外,出事路段沿线长高的杂草和树木没有得到及时清除、列车的速度过快,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金温铁道公司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对其女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金温铁道公司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小女孩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引起的,事发前,列车运行正常,而且发现险情后,列车及时鸣笛示警、紧急制动。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铁路两侧没有设立隔离栅栏、警示标志和疏于管理、速度过快等理由,他们认为没有依据,也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他们认为是小女孩的父母疏于监护,才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小女孩的父母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金温铁道公司拿出的法律依据便是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女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使其进入危险区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有保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铁老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已突破了“撞人撞了白撞”的“铁规”。

  二审拿什么与“铁老大”较量

  一审判决虽然已认定金温铁道公司有过错,但仅判令其承担次要的仅20%的责任,这是张某夫妇无法接受的。于是,张某夫妇决定继续叫板“铁老大”,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为2010年3月16日。该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鉴于上述这一可能对本案有重要影响的最新司法解释3月16日开始实施,张某夫妇的代理人李轶成律师立即将该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新的法律依据提交二审法院。

  2010年5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本案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受害人脱离监管,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而处于危险境况,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上诉人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变更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79410.8元。

  至此,2009年初发生在温州的这一起火车撞人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悉,该案也是国内首起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吗”也有了答案:并不白撞,火车撞人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甚至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背景

  曾几何时,火车撞人还真有“撞了白撞”之现象。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铁路上穿越、停留。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火车撞死行人,铁路部门最后一般只提供几百元的人道主义(埋葬费和救济费)救助,这样的赔偿实例在全国上下不在少数。实践中,民众叫板“铁老大”索赔的案件中,铁路方面也很少败诉。受此影响,老百姓因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向法院起诉的案例也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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