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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23名外嫁女状告村委会要求参与分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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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的“房票” ,这张票,价值从几万至几十万。

  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这是一起集体诉讼。23名原告状告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村委会,要求参与新建农民公寓房票的分配。这23名原告大多为前程村的外嫁女,而正因为这个身份引发的争议,最终导致了这场集体诉讼。

  “我们就像电影里的秋菊一样,我们也要讨个说法。”一位原告这样告诉记者。

  温州的房票

  记者手里有一张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印发的房票,农业户口壹人壹票(四分之一套)。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2004年开始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进行旧村改造。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拟在本村留用地上建造公寓式住宅分配给本村村民居住。

  2009年,前程村按照每一个农业户口35平方分配农民公寓的房票,这张房票虽然只是一张纸,但凭这张票,可以按照造价购买35平方的农民公寓。而造价,和当地动辄上万的商品房相比,则是相当低廉。

  据乐清当地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房票在当地又叫“平方票”,是“当地特色”,房票不但可以买房,而且可以转让,在市面上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但他同时告诉记者,因为房票牵涉的利益巨大,所以也带来了很多纠纷。

  不满的“秋菊”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目前前程村大部分村民已经领到了房票,但23名女村民却遭到了拒绝。虽然房票上写着“农业户口一人一票,”虽然这23名女村民户口均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

  大部分女村民被拒绝是因为已经结婚出嫁。

  余陕清是土生土长的前程村人,虽已经出嫁但户口一直在前程村,以往买车、买房、结婚都是到村里开证明,但当她向村委会咨询房票时,得到的回答是“只要出嫁了都没有。”

  余为此愤愤不平,但更愤愤不平的是自己妹妹在上大学,户口一直在村里,没出嫁也没房票。

  “哪些人有房票哪些人没有房票,村里一直没有公布。”余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而原告之一的张赛月干脆自称是讨说法的秋菊,她从小在村里长大后来外嫁,但是户口一直在村里。当得知村里在分配房票,村委会告诉她“结婚没有,离婚有”,此后张拿了离婚证找到村里要求分配房票,而村委会却以“虽然离婚,但已经另外有了男朋友”拒绝给她房票。

  “村里所有男人都有,为什么我们女人没有”,张赛月觉得这太不公平,“不管那个男人是不是出国长期不回来,不管那个男人是不是在坐牢。”

  不少外嫁女甚至觉得自己像“黑户”一样,婆家所在村没有户口没有利益,娘家所在村有户口还是没有利益,她们不知道在哪里可以享受自己的利益。

  所有觉得不公平的“秋菊”开始讨说法。

  张赛月告诉记者,她们去过村里,镇里,市里,人大、妇联、法院、市长热线,几乎用尽所有的维权手段,“我们很同情你们,但现实里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很难。”这是秋菊们听到最多的话。“但前后都三年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2010年3月,23名“秋菊”到乐清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平等享受村民权力分配房票。3月23日,乐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4月1日,“秋菊们”又上诉至温州中院。目前中院尚无裁决。

  委屈的村长

  2010年5月17日,记者来到了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村委会。

  张明华是村长。他告诉记者,前程村旧村改造项目从2005年开始,按照规划村里将集中兴建一批农民住宅和配套设施。在墙上记者也看到了规划图,一幢幢高层和多层公寓拔地而起,中心是一个广场,旁边道路笔直宽阔,咋一看和城市楼盘并无二致。

  张赛月等村民为什么没有房票,张明华认为这是按照村民自治法,30多个村民代表开会讨论作出决定:嫁出去的不分。他告诉记者,房票不分外嫁女这是全村绝大多数人的意见。

  张同时告诉记者,外嫁女不参与村集体利益的分配这是一直以来各地农村的乡规民约,并不是他们一个村的规矩。

  据记者了解,前程村旧村改造似乎并不顺利,旧房才拆了两幢,新房至今没见踪影。“拆房子有人闹,分房子有人闹,建房子也有人闹。”村长张明华很苦恼,“这村长不是人当的。”

  拒绝受理的法院

  乐清法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这也是该法院没有受理该案的主要因素。

  同时该人士还认为房票目前处于法律的盲点,其合法性很难界定,这也是法院不介入的因素。

  引经据典的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吴族春律师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无论是村委会拒发外嫁女房票还是乐清法院拒绝受理该案,在法律上都存在明显的“硬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而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此予以了细化,其中特别提到了农民公寓的分配:妇女在农民公寓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吴族春律师认为原告户口在前程村,大多是该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约人,如果不在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利益,按照中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她们几乎没有任何集体利益可以享受。所以没有理由把她们从村民中“开除”,也没有理由剥夺她们在村集体中的利益,村委会不分配房票,明显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针对外嫁女不分配集体利益是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说法,吴一言以蔽之:“如果乡规民约规定杀人不犯法算数吗?”吴坚持任何乡规民约都不能和现行法律相冲突。

  而乐清法院不受理此案,吴族春更觉得匪夷所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记者了解,去年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浙江妇女权益保障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调研。调研发现农嫁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

  浙江人大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重男轻女传统观念仍然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确定,以及现实的利益冲突等多种原因。

  浙江省人大建议政府部门及时出台全省性的“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维护“农嫁女”应有的权益。

  “在男性社会,男人很难理解妇女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委屈和痛苦。”同为女性,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徐雨雯律师觉得自己能够深刻理解这些“秋菊”们的委屈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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