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15,上城区法院10号庭,6个年轻男人鱼贯而入,在法警的指挥下,并排站在被告席上。
这是一个抢夺团伙,成员全部来自广西,多次在深圳、广西抢夺路人的金项链。
2009年9月5日凌晨4点,这伙人坐火车到了杭州,分成两组,一天内分别在马市街、龙翔大厦附近、东坡路好龙翔酒店附近抢夺三次,手段都是一样的——看到戴金项链的女人,冲上去,拉断项链,逃跑。
作案的人逃跑时,其他同伙也会跟着朝几个方向乱跑,迷惑追赶的人。
当天晚上,在他们第三次抢了金项链,分路逃跑时,三人被反扒队员抓住,三天后,剩下的人在城站火车站被抓。
检察院认为,团伙有分工,其中30岁的黄某是幕后老板,负责团伙的吃住,以及销赃,25岁的李某是带头大哥,负责组织、管理手下,他们两人属于“高层”,是不动手的,多数时间只是在一边监控。
剩下的4个被告人都是90后,最小的19岁,专门负责抢夺。
“我不是领头的!”李操着浓重乡音的普通话,当庭大喊。
李说,他好几次都不在抢夺现场,只是最后一次在马路对面站了一会儿,就被抓了……
检察官问:“你在团伙里起什么作用?”
“……什么作用都没起。”李小声说。
检察官追问:“既然你不起作用,他们为什么要把抢来的项链交给你,由你来分钱?”
李再三强调,几个人是自愿凑在一起的,说抢就抢,没人领导。
法官示意法警带上4个小弟。
检察官问:“是谁带领你们抢夺的?”
4个人不约而同地说:“是李××”。
他们交代,是李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带到杭州,安排吃住,并带他们到处抢夺。李要求抢来的项链都要上交,并定下规矩,亲手抢夺的人,可以拿到销赃金额的四成,其他帮忙掩护的人不分钱。至被抓,有两个人还没拿到过钱。
面对同伙的指认,李神色尴尬,哑口无言。
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李某等人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其中李某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致使一位反扒队员轻微受伤,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都市快报 记者 严静 通讯员 尚法 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