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郑某归还250万元借款未收回借条,乐某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最终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
昨天下午,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乐某诉讼诈骗一案作出宣判,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普陀法院介绍,这是我市首次判决的诉讼诈骗案。
2009年5月4日晚,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向乐某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同年5月13日至15日,郑某通过账户转账将本金及利息归还乐某,但乐某未将借条退还。此后,郑某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而出走国外,乐某得知后遂产生利用郑某250万元借条未收回而提起诉讼诈骗钱财的念头,并在2009年8月20日,以借条为依据,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郑某归还250万元及利息38646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乐某有通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线索,乐某见事已败露,即向法院申请撤诉,致使诈骗未遂。 2010年1月22日,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月9日,检察机关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诈骗罪名成立。
据介绍,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或以虚假之陈述,或提出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而达到其不法诈财之目的,从而强制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近些年来,由于虚假的诉讼行为人所追求不法利益与成本相比反差巨大,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虚假的诉讼在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愈演愈烈,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据了解,另外一起涉嫌诉讼诈骗的案子目前该院也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普陀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普陀法院将两起虚假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对已查明的一起案件进行判决,表明了法院‘司法打假’的态度和决心。今后法院还将注重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设,严把案件的立案审查关口。(据舟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