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30,上城区法院4号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10月,杭州许女士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卧6天游”。旅行第4天,参观完八达岭后回餐厅吃饭,当大巴车快到餐厅时,导游在车上提醒:“马上到餐厅了,大家醒一醒。”许女士起身拿行李,突然,大巴车一个急刹,许女士一屁股摔倒在走道上,经医院诊断,尾骨骨折。
许女士在北京的治疗费用,旅行社已付清。回到杭州后,许女士又去复诊,自付医疗费1236.2元。
许女士要求旅行社支付余下的医疗费及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936.2元。旅行社不同意,许女士告到法院。
法官审理前,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庭前调解?
许女士的律师说,可以。
旅行社一位副总出庭应诉,也表示愿意调解。
法官问双方,各自能接受的数额分别是多少?
许女士的律师说,总数可以再减少2000元。
旅行社副总说,除医疗费之外,最多再付2000元的慰问金。
“双方的差距还有1.2万多元,看来目前没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法官敲一下法槌,宣布按简易程序审理。
许女士向法庭提交了11项证据,其中有她参加旅行团的发票、导游小龚对事故的情况说明、治疗费用清单、单位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证明等。
旅行社副总说,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指出其中一项证据的证明力不够。
第11项证据——许女士老公的收入证明。许女士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老公向单位请事假一个月,在家陪护,因此被扣一个月工资2700元。这2700元以陪护费用被列在索赔款内。
副总说:“2700元的工资收入已经达到纳税标准,还应该拿出税单来证明。另外,这个陪护费用太高了,据我们所知,市场上的护工,月工资一般在900-1200元。”
许女士说老公单位肯定是扣税的,如果法庭要税单,她可以补交。
律师也补充说:“老婆受伤了,老公怎么可能再去上班,请外人来陪护,这个情理上也说不过去!”
接着,副总又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旅游注意事项说明书”。
“我们给每个团员都发了这张说明,上面明确提醒,在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厢内行走。”副总右手举着纸,声音突然加大,“我们已经尽了提醒的义务,再说这个车里不能行走,是个常识性的问题。车里其他37个团员没有人站起来,只有原告站起来了,我们认为原告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许女士的律师反驳:“你的说明书上写着,严禁在车厢里行走,可我的当事人并没走动,只是站起来。你的说明书上并没有写不准站、只准坐的字样。”
这时,许女士举手,要求发言,法官同意。
许女士站起来:“当时很多人在睡觉,我没有睡。导游喊,大家醒一醒,马上到餐厅了,请拿好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里。因为我的包放在上面的行李架上,我站起来拿包,司机一脚急刹车,我就摔倒了。”
许女士在法庭上演示了自己摔倒的姿势,还指出当时车子上很多坐着的人,也差点滑下座位。
副总接过话,再次强调是许女士自己的责任,“别人没有站起来,所以别人才没摔倒。”
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许女士的律师笑了笑,停顿了2秒钟说,愿意。
旅行社副总也说愿意。
法官问许女士这一方,可不可能在索赔款的总数上降一点?
许女士的律师说,最低少1万元,也就是索赔6000多元。
旅行社副总摇头:不可能。
许女士的律师苦笑了:那就看法院判了。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都市快报 记者 朱燕 通讯员 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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