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1日讯为逃避酒驾检查逆向逃窜,一名驾驶广本轿车的男子,在200米长的路段内接连冲撞了13辆车子。这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月8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肇事者郑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批捕。
今年39岁的郑某是龙湾区永中人,5月10日晚在一家酒店吃朋友孩子的周岁酒,席间喝了两瓶葡萄酒。从酒店出来,他驾驶一辆黑色广本轿车往温州方向开,19点40分,当车子开到瓯海大道辅道上时,前方路口有交警设卡查酒驾。郑某为逃避检查,随即掉转车头逆向往龙湾永中方向逃窜。
在逃窜过程中,他接连冲撞了13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据郑某交代:“当时酒喝多了,脑子里只想着快跑、快跑。”
据查,郑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所驾车为套牌车。
郑某被带回交警队后,大吵大闹,高声唱歌,摇头不止。尿检显示,郑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6mg/100ml,并曾吸食了冰毒。警方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20天、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
事故发生后,对郑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网友及相关人士展开了激烈辩论。有人说,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多,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人说,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看主客观上是否符合构罪要件。
承办检察官认为,郑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证醉驾的郑某,为逃避检查在不允许逆向行驶的情况下强行逆向行驶,而且在逆向行驶撞车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停车或者其他应当采取的行为,而是再次倒车开车碰撞,导致不特定13辆轿车被撞,说明其在主观上是一种明显的放任行为,致他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车辆作为一种高危运行物,郑某的行为已明显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已经造成不特定13辆轿车被撞,损失达十几万元。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以5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郑某已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温州日报 粱建国 龙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