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6月11日讯(通讯员 郁菊红 廖玮) “坐牢就不用赔钱了”撞了2位60岁的老人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只认识到这点,并在庭审中一再宣称。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6028.68元。
2010年2月13日18时46分,张某在明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钱某推行的载有被害人肖某的轮椅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钱某、肖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公诉机关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可以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但在法院庭审中,张某却说:“我一分钱也没有,判多久我都不在乎,坐牢了就不用赔钱了。”坚决不同意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了从重判决。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见,“以刑抵赔”不能成为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借口”,交通肇事被判刑仍应赔偿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