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3日讯记者昨天从宁波市民政局获悉,宁波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比原来调高了40元。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扶助标准也相应调整。各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调整。本次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在本次调整中,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人),月补差额增发4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4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由现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520元调整为月人均收入低于572元。市城区农村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按照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原则,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