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不动的“花架子”
□见习记者梁东波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然面临诸多挑战CFP
“没有健全的法律规章作支撑,协商便沦为“谁力量大谁说了算”,要么未添加调薪条款,要么将合同放进抽屉里,流于形式成为“花架子””
看上去很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3月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家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说得通俗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教工人如何与企业老板‘讨价还价’。”杭州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谭牧频这样解释。
早在2000年11月,全国各级工会根据当时劳动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开始大张旗鼓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时隔10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局部范围已经取得可喜效果。越来越多的职工和企业通过协商,在“需要”和“可能”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契合点。
就杭州来说,在各级工会的推动下,企业施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迅速扩大,“每年以2000份的速度增加”。
到2009年10月,杭州市已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10981份。区域性工资协议1498份,覆盖企业21414家;行业性工资协议10份,覆盖企业168家。
“从理论上看,工资集体协商应该是劳资双方互利双赢的选择。但现实情况却是,这项制度在杭州乃至全国的推进过程并不顺利。”谭牧频坦陈。
2003年,杭州市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该市415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137774名在岗职工,就工资协商制度的推广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到2002年底,杭州市只有3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仅占全市建立工会企业的24%。2002年,杭州市职工年人均收入为20712元,而当年415家企业137774名员工的年人均收入只有14034.5元。
杭州所面临的问题绝非偶然。今年3月份,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早在2003年的那场专项调研就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去在杭州“推不动”,主要归结于企业的“三重三轻”现象,即重经济、轻收入;重分红、轻工资;重形式、轻实效。
谭牧频向记者坦言,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在杭州能够顺利推进的少之又少,即便是签订了集体合同的,要么未添加调薪条款,要么将合同放进抽屉里,流于形式成为“花架子”。
尴尬了谁?
工会只能通过日常对企业的观察,揣测其所报利润是否真实,难以掌握话语权,谈判也就陷入被动,协商很有可能就沦为“谁力量大谁说了算”
企业:
担心被“捆住手脚”
尽管杭州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员工都能切身体验到涨工资的喜悦。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极不情愿’。即使同意签订协议,也坚持简单的格式化形式,并不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谭牧频介绍,在杭州,外企中只有沃尔玛等少数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而某些速食类外企则总以各种理由搁置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老板说:“现在员工的维权意识很强。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要把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的内容,单拎出来签订专项协议,如果白纸黑字写在纸上,员工拿到手就可以到劳动部门要求维权,这不是企业给自己捆住手脚吗?”
“在同一行业,我给员工涨工资了,其他企业没涨,同样的产品在价格上必定要抛高,我们产品的价格优势也就没了。”一些私营企业主反映,短期内中小企业效益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很大,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于“捆住了自己,放开了工人”。
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张先生还说:“根据现有的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也有拒绝的权利。我们不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违法。”
工会:
难以掌握话语权
6月20日,受富士康事件影响,服装企业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根据人工成本测算,“达利”工会主席邵丽娟在谈判过程中,向企业方提出了为每位员工增加20%-25%工资的要求。
“但企业根本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企业方提出会根据经营和财务状况,自行测算出合适的工资调整幅度。”邵丽娟介绍。
工会缘何如此被动?浙江省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工会和企业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商谈效果不理想。工会只能通过日常对企业的观察,揣测其所报利润是否真实,难以掌握话语权,谈判也就陷入被动。
“工会主席也受雇于企业,甚至在企业行政岗位上担任要职,哪有工会干部端老板的碗,最后还跟老板‘对着干’的?”谭牧频无奈地说道。
夏超英是杭州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工会主席。他坦陈,谈判过程中一旦出现矛盾,因为自己的特殊身份,他会首先考虑公司利益,在保证公司发展需要的同时,再结合工会的情况,给出一个相对中性的谈判意见。
劳动部门:
悬而未决的制度障碍
杭州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0年了,但“形式大于实质”现象依然存在。
“事实上,工资集体协商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个悬而未决的制度障碍。”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张飞雁介绍,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对拒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如何处罚的内容,只要企业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管理部门自然也无可奈何。
正如张飞雁所说,《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只是选择性条款,即“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可以”不是“必须”,协商属于自愿程序。
“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规章,立法层级偏低,且刚性约束力不强,这些都限制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全面推进。”省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表示,没有健全的法律规章作支撑,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很有可能就沦为“谁力量大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