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6日讯房贷新政后的我市首例定金纠纷案昨日有了结果。主审此案的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关于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驳回购房者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国十条”。新政一出,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买卖双方关于购房合同、定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到底算不算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悔买”的购房者是否有权拿回定金?
购房者吴先生与房东陈女士也正是在这方面有了纠纷。4月16日,吴先生与陈女士订立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书,约定购买其位于杭州的一套总价为92万元的商品房,定金10万元,其余房款要在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就在定金支付的第二天,国家出台了房贷新政,规定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者和不符条件的异地购房者暂停发放按揭贷款。购房者吴先生因此拒付房款,并认为是房贷新政导致其不能办理贷款,无力支付全部购房款,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据此,吴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苍南法院于4月29日受理了此案,昨日审理终结。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已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支付余下按揭,国务院关于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购房者主张的事实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吴先生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也需由吴先生负担。
这起温州房产新政下的首例相关官司,受到很多法律界人士、普通市民的关注。浙江省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建峰表示,此次判例可能会给今后类似的纠纷处理提供参考,但买卖双方具体的合同约定仍然是个案判决的关键。(温州日报 记者姜剑 通讯员谢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