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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市县委书记用人行为 离任前搞突击提拔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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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官场腐败行为,历来为百姓所痛恨。究其原因,这和“一把手”权力过大,缺少制约不无关系。

  最近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市、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方面做了规范。违反规定提拔干部,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明确规定五“不准”纪律

  在选人用人方面,市、县委书记应当遵守哪些纪律?据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五“不准”纪律,即:

  不准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

  不准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订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民主推荐、考察工作;

  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指出,市、县委书记是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对干部使用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怎么选拔干部离任时要检查

  选好人、用好人是市、县委书记的一项主要职责。那么,市、县委书记在用人上有哪些权力,该履行什么责任?

  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暂行办法》规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市、县委书记应召集副书记、分管组织及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拟任免人选方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纪检机关提出否决的人选,市、县委书记不得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为加强对市、县委书记用人情况的检查监督,《暂行办法》要求市、县委书记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自查,在市、县委书记离任时,还将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离任检查。

  据悉,下一步浙江省还将在试点基础上,就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中拉票行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工作等,陆续出台实施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表示,“一把手”在用人上有调整动议、提名推荐、组织酝酿、主持决策、监督管理等权力,同时,也要履行相应责任,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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