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7月9日,椒江区体育局原局长洪利华被椒江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人民币4万元。
现年53岁的洪利华案发前担任椒江区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椒江区体育中心工程建设部常务副指挥。2009年11月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椒江检察院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洪利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运动会赞助款、工程款,共计42万元,个人实际所得26万元。
2005年9月,洪利华指使体育局出纳蔡建玲(已判刑)将椒江文体局的20万元房屋租金、场地租金予以私分,洪利华分得12万。
2006年下半年,洪利华伙同椒江区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成员张宝富(另案处理),借浙江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在台州召开,部分项目在椒江体育中心举办之机,以指挥部名义向区体育中心各施工单位拉赞助,共筹集10万元赞助款,两人予以私分,洪利华分得5万。
2008年11月,洪利华指使蔡建玲把从杭州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回来的,用于购买羽毛球专用地垫的多余款项6万元予以私分,洪利华分得3万。
2009年上半年,洪利华授意张宝富,要求其与负责游泳池维修工程的负责人打招呼,让其在结算游泳池工程款时虚开增5万元工程款,后洪利华将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9年6月,洪利华授意张宝富,将椒江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账外收入2.9万元私分,洪利华分得1万元。
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洪利华利用担任椒江剧院筹建领导小组指挥部总指挥、椒江区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的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洪利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计人民币42万元,个人所得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洪利华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台州晚报》唐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