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丽水7月14日讯(通讯员 莲一) 近段时间,青田的蓝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保险公司以其超出临时牌照准驾区域行驶为由拒绝对他的车辆事故进行理赔。无奈之下,蓝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保险公司照价理赔。
2009年8月27日,青田的蓝先生在温州买了一辆家庭自用宝马轿车,并于当日在温州为该车办理了临时机动车牌号,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没过两天,蓝先生驾驶该车在丽水市市区刮碰广告牌,致车辆受损,花去修理费4千余元。于是,蓝先生拿着保险合同找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拒绝理赔。于是蓝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时蓝先生所有的宝马轿车还未办理正式牌照,使用的是机动车临时牌照,该临时牌照只有在温州地区内行驶有效。事故发生在丽水,即超出临时牌照规定的行驶区域。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的规定,即“除另有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不负责”,保险公司不承担这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蓝先生于车辆购置后即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于同日领取了临时牌照。公安机关发放临时牌照时限制使用范围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应当考量该违反行政管理是否足以产生影响保险人责任的后果。而蓝先生在保险有限期间,于临时牌照标注的准驾区域以外正常使用车辆,并不存在加重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现蓝先生就此次事故所花修理费4795.67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蓝先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