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9日讯日前,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刑事案,使信用卡的安全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千万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各项资料,防止被他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宁波小伙子小J在网上认识了几个声称可以做信用卡套现生意的人。四个月前的一天,因手头紧,小J便想通过信用卡套现先换点现金用,于是他联系到了做此“生意”的包某。结果,小J非但未能如愿“套现”,还平白“被消费”了9696元。
据包某交代,他通过QQ认识了一个自称“阿东”的人。阿东告诉包某,如果知道信用卡的卡号和密码,他就有办法复制出一张卡来,如果信用卡没有设置密码,但知道卡号,复制起来就更容易。当天,两人对小J的信用卡进行了复制,并成功进行“消费”。在受害人报警后的第二天,包某被抓获,阿东却不见了行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某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李义山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