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妙龄女在酒吧与同伴纵情狂饮,在与同伴回宾馆的路上数度跌倒。因都喝了很多的酒,当时谁也没有发现她受伤严重,次日早晨同伴醒来,发现她已死在床上!如此情形,她的死亡责任谁负?昨日,温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大醉归宿后,她再也没有醒来
23岁的金妮是乐清人。四川人晓瑛和金妮是朋友,两人常在一起玩,一起喝酒。去年9月16日,温岭人金马辰约晓瑛到温岭阿玛尼酒吧玩,晓瑛叫来金妮一同前往。
晚上9点半左右,晓瑛、金妮、金马辰还有蔡奔(温岭人)、珊珊(温岭人)等在阿玛尼酒吧一起喝啤酒、洋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点钟左右。期间,金妮频频向他人敬酒,喝了不少洋酒。
酒局结束时,蔡奔、珊珊早一步乘出租车离开。此时的金妮已喝醉,她从酒吧出来后,走路摇摇晃晃,在门口摔了几跤。金马辰、晓瑛见状将金妮扶上了出租车,三人一同前往金马辰预订的温岭市好来登商务宾馆。
在宾馆一楼电梯口,金妮又仰面摔倒,金马辰、晓瑛在现场不相识房客的帮助下,将金妮扶上楼。到了房间后,两人让金妮躺在靠门口的床上休息。晓瑛用毛巾将金妮被呕吐弄脏的手脚擦干净,并帮金妮盖上了被子,后与金马辰在该房间的另一张床上休息。
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金马辰、晓瑛醒来后,发现金妮的脚拖在地上,脸色苍白,叫唤她则没有反应,忙打120求救。医生到现场检查后,发现金妮已死亡。后经温岭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金妮系左颞部硬脑膜下血肿死亡,为遭受外力减速性运动(即摔伤)所致。血液中酒精含量经检测为2.3mg/ml,尚未到能中毒致死的程度。
女孩父母起诉,向酒友和宾馆索赔
金妮的父母痛失女儿,在伤心之余,认为女儿的各位酒友和好来登宾馆对女儿的死均负有责任。今年1月20日,他们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诸被告共同赔偿36.19万元,另要求五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23万元。
法庭审理中,晓瑛答辩称,她并未劝金妮过量喝酒。金妮喝醉后,她与人一起及时把她送到酒店房间,并帮她擦洗后休息。当时她自己也喝了许多酒,无法预见金妮摔倒后会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及至死亡这一不幸后果。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金妮的死亡没有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请。
而好来登宾馆则答辩称,宾馆房间是金马辰预订的,金妮是和金马辰、晓瑛同住一房间,金妮醉酒后应由其同住的朋友照顾,宾馆没有这方面的注意义务。金妮的死亡与宾馆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他被告人金马辰、蔡奔、珊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既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任何答辩。
法院一审判决:酒伴有责任,宾馆不相干
温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金妮是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认识,在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没有控制酒量而放纵自己长时间饮酒,还频频向他人敬酒,致自己烂醉,造成醉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金妮本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金马辰、晓瑛、蔡奔、珊珊和金妮在酒吧同桌喝酒,有临时的注意照顾义务;在喝酒过程中,对金妮过度饮酒的行为没有进行善意的提醒或加以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金马辰是酒局的召集人和结账者,晓瑛邀请金妮一同前往酒吧玩,酒局结束后,三人又同住一个房间内,在发现金妮醉酒后,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在明知金妮醉酒后神智不清多次摔倒且产生呕吐的情况下,应及时将金妮送往医院救治。为此,金马辰、晓瑛在对死者的注意和照顾义务上,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考虑到两人年纪较轻,缺乏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医疗知识,且自身也已大量饮酒,判断能力大为下降,法院酌情确定金马辰、晓瑛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蔡奔、珊珊则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且这几人应互负连带责任。至于好来登宾馆,因出事房间是金马辰预订,金妮、金马辰、晓瑛三人一同入住同一房间,对于金妮的照顾注意义务应由金马辰、晓瑛承担,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宾馆有这方面的注意义务。对于金妮的死亡结果,宾馆没有过错。
昨日,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马辰、晓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各赔偿给金妮父母20098.40元,蔡奔、珊珊各赔偿10049.2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好来登宾馆不负责任。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据台州商报 通讯员 叶长杉 邵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