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可设立支部,在有党员九人以上的支部,可以建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
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同一业务系统内的组织,必要时可建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基层组织的,由有关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任期均为五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接受中共基层党委和本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本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参加组织活动,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本党的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本党参政议政工作建言献策。
(四)遵照本党章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组织活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系统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按照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每年要总结工作,制定年度计划,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干 部
第四十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合理的进退机制。努力建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的政治坚定、团结民主、工作高效、关系和谐、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续任同一职务一般为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热心本党工作,有政治责任感。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三)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弘扬正气、顾全大局,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四)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