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4月20日,永康王女士无意中在她丈夫车上发现了一份关于赔款16万元的协议书。这让她回想起发生在去年9月18日的一件事。
那天下午,她因故与当地一方姓女子发生冲突,双方互有损伤。事后,她丈夫代表她与对方商谈赔偿事宜。她问事情是怎么处理的,她丈夫只是淡淡地说事情已经处理好了,但没说赔了多少钱。心想对方伤得也不怎么严重,不至于赔太多,她也就没再追问。此后时间一长也就忘了。这天看到协议书,她不禁愕然,怎么会赔这么多?
因打架,王女士被关押
近日,王女士向记者叙述了事情的大致经过。
“我与方女士有纠纷。那天下午2时左右,方女士带着两名男子到我所住的小区找我。当时我驾车从外面回到小区,不料我刚停好车出来,方女士即一边嘴里说着什么一边迎了上来,结果双方发生厮打……
下午3时左右,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我家,让我到派出所做笔录。笔录做好后,我觉得头疼很厉害,派出所两名民警用警车送我到医院去检查。
在去医院的路上,一名民警接了个电话后告诉我,事情有点严重,最好是我们自己私了,不然有点麻烦。医院出来后,民警把我带回派出所,关进禁闭室,同时继续让我做笔录。
下午5时左右,我从禁闭室的窗口看到方女士与同伴一起来到派出所。个把小时候后,一个姓李的民警用手指着我,态度严厉地要我把刀拿出来。我没有任何刀,觉得莫名其妙。此后,对我做笔录的其他民警也多次要我把刀交出来,可是我真的没刀。直到次日上午10时左右被允许离开派出所。”
“我很慌,怕老婆被刑拘”
王女士的丈夫石先生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处理经过。
“那天下午,小舅子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到家里来打架,双方都到医院去检查了。当时厂里有许多事情要处理,我一时走不开。下午6时左右,我赶到东城派出所,发现我老婆被关在禁闭室。我隔着窗户看到我老婆脸上有很多伤痕,便问是怎么回事。话没说上两句,值班民警就把我老婆换到了里面一间禁闭室。我要求与我老婆见面,被拒绝了。对方告诉我,问题很严重,我老婆要被刑拘。
我向承办这个案件的李警官了解情况。李警官告诉我,方女士的脸部受伤,要刑拘我老婆,已向局里申报了。
当晚9时多,李警官对我说,我老婆很不老实,问题没交代清楚。要我带目击现场情况的岳母过来做笔录。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马上把岳母带来了。我岳母做完笔录后也被关进禁闭室,几个小时后才放出来。
我老婆在厂里管财务,我们办厂的人最怕厂主要人员发生意外,影响企业运营。如果老婆真的被刑拘,无论对自身,对家庭,还是对企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我心急如焚,找到李警官,问他能否让我与我老婆见个面。李警官说不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商量好。派出所的其他民警也提醒我,赶快去找方女士协商。
我当时想,如果不与方女士协商解决,老婆肯定被刑拘了。于是便准备与方女士商谈。次日凌晨时分,方女士来了,只见她整个头部缠着绷带,我以为伤势很严重。后来,我小舅子的朋友出面与对方谈,从开始的3万元一直谈到最后的12万元总算谈好了。因是晚上(凌晨),我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双方约好次日(当日)到派出所交付。
次日(当日)上午8时左右,方女士的家属也过来了,不容置辩地告诉我,必须给16万元才同意不追究我老婆的责任,否则免谈。为了破财消灾,我咬咬牙答应了。于是,回头又到银行取了4万元钱。然后起草协议书,我签字交钱后,我老婆被放了出来。
回家后,老婆告诉我,方女士其实脸上只是一条划伤,并不怎么严重。至此,我发觉自己吃亏了。尽管如此,当老婆问我怎么处理的时候,心想花了这么多钱,老婆一定很心痛,也就没有正面回答。”
警方配合一方施压?
王女士说,因为当时很慌乱,她至今仍不明白对方脸上的伤痕是怎么来的。按她的分析,最有可能的是在慌乱中被她用指甲抓出来的。事后,她经过多方了解,对方的住院费用为5000余元,即使是要赔偿精神损失费、整容费和误工费等,也不至于要16万元呀?
王女士说,现在她有几个问题一直想不明白:第一,不知当时派出所有没有委托法医对方女士的伤势进行鉴定,如果没有鉴定的话,派出所怎么知道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需刑拘?第二,在未进行法医鉴定、案情不明的情况下,把她关进禁闭室,并不让她丈夫见面是否合法?第三,当时她就在派出所,不让她参与调解并签字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四,她母亲没有参与打架,为什么也被关进禁闭室?第五,她根本没有刀,派出所为什么非要她把刀交出来?
王女士说,她怀疑警方在配合对方对自己施压,丈夫是在民警的诱导下,误以为问题真的很严重,才被迫答应赔偿16万元巨款的。为此,要求派出所给个说法。
王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上述协议书。协议书为打印件,内容比较简单。协议书写道:“2009年9月18日下午,甲方(方女士)与乙方(王女士)因纠纷引起……打架一事,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为了以后双方能和平相处,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医疗费(含整容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6万元整,当场兑现。二、双方签字后,甲方保证不再追究乙方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等),双方不得以此事再挑起事端,否则由挑起事端方负全责。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乙方由家属代签),双方签字后均不得反悔。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派出所各执一份,单方涂改以未涂改方为准。”记者看到,协议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19日。
“当时准备刑拘,不存在误导”
在听了王女士夫妇的诉说后,记者打算采访方女士一方,但不知道方女士的家庭地址以及联系电话。记者从王女士处要来了方女士亲属的手机号码(去年方女士曾通过这个电话与方女士亲属取得联系),但记者数次拨打后发现该号码为空号。记者采访方女士一方的计划落空。
7月21日上午,记者和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东城派出所进行采访。
经办民警李警官详细介绍了当时的处理情况,并就王女士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说明。
李警官告诉记者,受理这个案件后,他们即按规定委托法医进行鉴定。当天傍晚,法医出具了初步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方女士的左侧脸颊部有一条长12.5厘米、深及皮下的创口,已构成轻伤。
他说,在调查中,方女士说,这创口是被王女士用刀划伤的,但王女士不承认,辩称是用指甲划伤的。究竟是刀还是指甲,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为了查清这个问题,他们也向目击者进行了调查。他们找到了一名老太太,老太太作证说,当时看到王女士手上有东西,亮亮的,具体是什么,这个老太太也没看清楚。
李警官从案卷中抽出方女士的受伤照片。记者看到,照片中的方女士确实像王女士丈夫所说的整个头部都缠着绷带,衣襟上有不少血迹。
李警官告诉记者,根据方女士的创口长度和深度,结合出血情况,可以排除指甲造成的可能。据此,他们判断王女士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这样的情况,予以刑事拘留是理所当然的。后来,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轻伤害案件,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于是就没追究王女士的刑事责任,并放了王女士。
李警官说,他当时只是如实地向王女士的丈夫介绍案情而已,没有半点虚假,也就谈不上误导问题。
针对王女士关于派出所帮助写协议一说,李警官说,他没参与协商过程,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谈、自己写的。如果是派出所召集双方调解,不需另行起草协议书,而用现成的、格式化的调解书。
关于不让王女士夫妇见面问题,他解释说,他们判断王女士应该用过刀的,但王女士没交代。为了防止串供等情况,没同意让家属会见。
至于把王女士的母亲关进禁闭室的事,李警官解释说,根据方女士的证词,王女士的母亲也参与了殴打方女士。所以,王女士的母亲不只是简单的目击者。
对于协议书没经王女士本人签名问题,李警官解释说,像这种伤害案件,是否要继续追究责任,主要取决于受害人一方的态度。所以,当他事后看到协议书时,就问方女士签协议时是否真实、自愿。在得到方女士的肯定回答后,就把案件结了。在调解中,亲属代签的情况较为普遍,作为王女士一方,她丈夫代为签字是可以的。
最后,李警官告诉记者,如果双方反悔,撕毁协议,王女士可要求方女士退回除医药费和合理赔偿外的其他款项,方女士可要求继续追究王女士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此案重新处理。
(金华日报 作者 唐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