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出租车司机陈某酒后驾车,撞死了路人,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背上了巨额赔款,还使出租车车主刘某、合伙租用人郑某都因此陷入了困境。
半瓶啤酒一条命
陈某是安徽人,去年5月经朋友郑某提议,两人合伙租了一辆出租车,开起了出租。陈某开夜车,工作虽然辛苦,收入还算过得去。
2009年8月2日凌晨3时左右,陈某约了3个朋友在一家小饭店吃夜宵,4人要了2瓶啤酒,陈某喝了半瓶。凌晨4时10分,陈某在市区中环南路由东向西行至中环西路口时,突觉前面有个黑乎乎的东西,还没等他反应过来,“砰”的一声,出租车撞上了一个物体。他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后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陈某因害怕被查出酒后驾驶,逃离了现场,后又向公安机关自首。而被害人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2月8日,陈某被南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由于是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依照免责条款不予相应赔偿,为此,作为肇事车辆车主的刘某支付了36万元赔偿款,还有施救费、尸检费、车辆修理费等。
车主追讨赔偿款
原本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的刘某赔了如此巨大的一笔钱,一时也陷入了困境。他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陈某支付损失30万余元(已扣除租车押金6万元)。
原来,2009年5月刘某将出租车租赁给郑某时双方约定,月租费4000元,租车押金6万元,租赁期间发生行车事故,由租车方承担。郑某为了平摊租车费用,节约成本,特地找来老乡陈某一起开车,双方口头约定费用各半承担,押金也各出3万元,营业收入则归各自所有。
陈某入狱后,不仅连累了年轻的妻子和一对年幼的儿女,还使原本关系和睦的租赁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陈某和郑某也反目成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陈某交通肇事应承担最终的赔付责任,但郑某作为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者陈某支付30万元的赔偿款,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次酒后驾驶,使3个家庭都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嘉兴日报 通讯员吴志坚南历 记者许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