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萧山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受害少女××,15周岁。被告人蒋某,58岁,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办案检察官说,蒋某是在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并向警方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检察机关起诉后,蒋翻供,说他没有使用强制手段,那个少女是自愿的。
蒋某,萧山某农场职工,曾患精神疾病,病退。
经法医鉴定,蒋虽持有残疾证,但案发时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18日中午11点多,蒋路过萧山南阳街道××号的一处平房,见房内只有少女一人,就走进去搭话。此前,蒋也曾跟这个少女说过话,两人有点认识。
蒋进屋后,刚说了几句话,突然把门关上,抱住少女按倒在床。少女使劲反抗挣扎,蒋用身体重重压住,少女动弹不了。
蒋强摸少女胸部,撕拉少女的裤扣,少女的裤扣被拉脱了。
就在这时,少女的男朋友回家,看到蒋压在女友身上,拉起蒋,痛打一顿。男朋友又找来几个老乡,“啪啪”接连扇了蒋几个耳光。
蒋求饶,让他们不要告发,嘴里还不断喊:“我有钱,我有钱……”
蒋口袋里有8000块钱,全掏了出来。
少女的男朋友还是报了警,蒋被抓。
受害少女四川人;男友是她同乡,28岁。
昨天法庭上,蒋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但一直在为自己辩解,说他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少女是自愿的。
法庭认定,蒋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清楚,受害少女反抗的迹象明显,又有少女的男朋友等人目击犯罪现场,证据确凿,蒋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庭后,就本案采访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首席律师毛贯忠。
强制猥亵和性骚扰有什么区别?
毛贯忠律师说,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强制猥亵必须采用强制手段,而性骚扰不需要具体的强制行为,仅仅是语言就可以构成性骚扰;强制猥亵一般对不认识的人实施,而性骚扰多是向熟人进行;强制猥亵中,受害人一般有明显的身体反抗,而性骚扰不会有。
猥亵和强奸未遂有什么区别?
毛贯忠律师说,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意在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如果只是为了刺激性欲,则成立强制猥亵。在很多案例中,检察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认定行为人具备强奸意图,一般都会以强制猥亵来起诉。
怎么界定猥亵行为?
关于“猥亵行为”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专家普遍观点,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包括女性同性之间的强制行为)。
只有“强制”的猥亵行为才构成犯罪。刑法上另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因为儿童无认知能力,即使是“自愿”,也构成犯罪。
据都市快报 见习记者 孙兆云 通讯员 萧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