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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父母卖房共有人儿子没签字 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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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一桩房屋买卖,本是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事,买方交了购房款后卖方就要依照合同把房屋产权过户给对方。可市区的程女士在支付全部房款7年后,房子仍旧没有过户到其名下。卖方康某夫妇辩称当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儿子不知情,《购房合同》当属无效。近日,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合同有效!

  2003年5月14日,程女士与康某夫妇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人民币28万元向康某夫妇购买一套位于绍兴市区的拆迁安置房,康某夫妇应协助程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说得十分清楚,程女士也于当天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5万元,康某夫妇亦交付上述房屋给程女士使用。但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一事上,康某夫妇迟迟不予配合,程女士无奈于今年5月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康某夫妇按照合同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此案脉络清晰,房屋买卖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双方对于没有康某儿子签字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了争议。康某夫妇认为,该诉争房屋是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当年签订合同的时候,儿子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因此合同无效。

  绍兴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康某儿子经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这里的“第三人”即程女士,她在本案中属于善意、有偿地取得诉争房屋,其合法权益应予以维护。而康某儿子当年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住一个屋檐下,他完全有条件知道诉争房屋被出售的事实,但房屋出售至今均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且除诉争房屋外,康某一家在拆迁中另获一套面积更大的安置房,故并不必然导致康某儿子的权利受损。综上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康某夫妇以儿子不知情,且侵犯儿子的权利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根本站不住脚。倘若康某儿子认为其父母出售诉争房屋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父母要求赔偿。

  近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康某一家应尽快协助程女士办理该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据天天商报 记者 孙壮 实习生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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