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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设置存隐患 路权人被判担责
浙江首例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状告高速公路管理者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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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17日讯高速公路上驾车撞上了路边的护栏,致使车毁人亡,那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有没有责任呢?而把事故的原因归咎于公路本身的很少,近日,浙江省常山法院审结了浙江省内首例死者家属状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交通肇事案。

  2009年10月17日,武某驾驶鲁H76540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252KM+762M处时,车辆与道路右侧边护栏发生刮擦后,碰撞上前方樊村二号隧道进口右侧混凝土挡墙,驾驶人武某及车上乘客张某当场死亡,车辆、车上所载货物损毁惨重。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衢州支队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武某的近亲属们认为,事故发生地隧道入口路侧护栏顶端距隧道挡墙2.7M、横距隧道壁2.2M,这处路面与隧道衔接处的空白带存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如此严重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遂于2010年3月16日分别向常山法院起诉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两原告方分别为49万余元和3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对事故发生地的路侧护栏进行了整改。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司运营的提供商,为车辆通行提供有偿服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应对所提供的高速公路的设施安全性负责。高速公路的路面与隧道衔接处的护栏设置上存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产生如此严重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两被告作为产权人和管理人因其提供的高速公路设施的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己方高速路路边护栏的设计、建造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是安全的,即不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事故发生地隧道入口路侧护栏设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是否符合国家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展开了举证质证并辩论。原告提供了隧道洞口处护栏端部处理结构图示例一份,用以证明事故发生路段的护栏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被告则拿出了交通部于1994年1月27日发布并于同年6月1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94规范”)一份,用以证明在杭金衢高速公路建设时应适用该规范,该规范规定高速公路隧道口附近可设置路侧护栏,非必须或应该设置路侧护栏路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受害人武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货车,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而导致发生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武某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武某应对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4年1月27日发布并于同年6月1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第4.1.2条第(四)项的规定,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渐变段应设置路侧护栏。本案事故发生地隧道口路侧护栏顶端距隧道横面挡墙2.7M及横距隧道壁2.2M范围内并未设置路侧护栏,而该处正是高速公路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地段;而且,2.2M长的隧道横面挡墙正对高速公路硬路肩,该横面挡墙对车辆前行形成障碍,可见被告浙江交通公司对该隧道横面挡墙及路侧护栏的设置存有缺陷和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浙江交通公司作为杭金衢高速公路的产权人应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者张某的近亲属194268.40元,赔偿原告死者武某的近亲属161553.70元。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衢州中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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