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2日讯21岁店员勇斗歹徒身中48刀
昨天上午,朱昌会在温州市公安局,拿到了女儿朱婷婷因公牺牲的认定书。
提及有关女儿的一切,朱昌会仍止不住老泪纵横。
2008年8月8日,在温州打工的21岁女孩朱婷婷,工作时遭遇歹徒持刀抢劫。为保护店里财物,她与歹徒展开奋勇搏斗,结果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温州警方介绍,在朱婷婷被认定见义勇为后,他们还对其认定了因公牺牲。
而对见义勇为中被犯罪分子伤害死亡的人员,认定为因公牺牲,在温州乃至浙江省,都还尚属首例。
在朱昌会看来,女儿很乖、很孝顺。如果不是遇到了丧心病狂的歹徒,或许她已帮家里还清了债务,或许早已经实现了自己开店的梦想。
朱婷婷生在安徽宿州市泗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家里条件挺困难的。
高中毕业后,她跟着父母到温州,在市区下吕浦一家男装店当上了营业员。
事发当天,中午12点多,朱婷婷正在店里开票,一名男子突然蹿进门,拿刀顶住了她。
男子硬要她把货款拿出来,朱婷婷没有惊慌,以种种理由周旋。
几番威胁未果,歹徒恼羞成怒,举刀砍向了身材瘦小的朱婷婷……
朱婷婷大喊“救命”,并与歹徒展开搏斗,最终身中48刀,倒在血泊中。
20分钟后,朱婷婷艰难爬出服装店,路人看到了,赶忙报警……送到医院后,终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昌会说,出事前不久,女儿刚过完21岁生日。她有自己的梦想,希望能早点替家里还清债务(朱昌会和妻子的身体都不好,都做过大手术,家里欠下不少债务),希望自己开一家服装店。
朱婷婷生前,每次发工资,大部分都交给家里,多少能补贴家用。她走之后,朱昌会夫妻俩,一个收破烂,一个在饭店洗碗,觉得生活越发困难了。
见义勇为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今年8月27日,朱昌会找到温州市公安局宣传处民警林天惠,提交了一份认定朱婷婷因公牺牲的申请报告。
林天惠回忆道,在了解完朱昌会家的特殊情况后,他立即给正在外地出差的宣传处处长黄小中打了电话,详细汇报了这个事。
这件事,黄小中印象也很深。因为这样的认定,在温州乃至浙江省,都没办理过,因为在依据和程序上,缺乏经验。
黄小中说,他们之后采取的步骤是,一边向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上级部门请示,一边对朱婷婷的见义勇为行为,认真调查核实。
事情很快有了结果。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公网传[2010]6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及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办理”等精神,经温州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决定对朱婷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为因公牺牲。
在黄小中看来,朱婷婷的见义勇为,能有这样的“突破”,其实并非偶然。
究其原因,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都有这样的感觉: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至少在持续性方面,多少还是存在缺陷的;二是浙江省有关部门,一直很重视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工作,要求加大力度、强化保障。
之所以有“突破”的感觉,主要还是在既往观念中,大家对“因公牺牲”,有一个看似固定的概念: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
不过,随着时代发展,民众也越来越认识到,类似朱婷婷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也是在保护大家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黄小中特别提及,今年6月21日下发的《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也明确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这样的概念,为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
抚恤政策如何衔接民政部门尚无定论
温州警方提及,朱婷婷见义勇为行为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之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奖励和保障。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那么,见义勇为因公牺牲,究竟如何抚恤呢?
昨天下午,温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叶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也正在关注这件事。
叶副处长说,她也是看了当地新闻,才知道“见义勇为认定为因公牺牲”这个概念的,“以前还没有遇到过。”
至于接下来如何衔接,叶副处长表示,他们还要逐级汇报。
叶副处长介绍,民政部门一般涉及的“因公牺牲”抚恤,主要对象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实行,主要是“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而诸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职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一般是各自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抚恤的。
“至于见义勇为认定为因公牺牲,具体如何操作,我现在也无法解答。”叶副处长说。
通讯员 温公宣 记者 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