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8日讯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未经审批强行收取停车费、强迫他人接受停车服务等四类情况,可对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四种行为可给予拘留等处罚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及其相关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鹿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一负责人称,存在以下四种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政府部门审批,强行收取停车管理费的行为。
二、强迫他人接受停车服务,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
三、不交停车费就实施扎轮胎、划车等故意损坏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建停车场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抵制和制止停车违法收费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所挪作他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四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
2、入城口停车场;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
4、医院、体育馆(场)、会展场所等单位对外开放确需收费的配套停车场所。
对于住宅小区机动车的停放,该办法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多数业主意见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牵头指导下,物业服务企业征求多数业主意见,决定是否收费及标准。
专业停车场(楼、库)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属于竞争性行业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该办法还要求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开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开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发票等。
记者 胡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