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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审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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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9月09日讯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我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为30平方米~60平方米,租金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60%~80%。

  哪些人可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相关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

  租赁房什么样?

  以30~60平方米为主,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暂行办法》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了较大的扶持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将予以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不过,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究竟会建得怎么样?《暂行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暂行办法》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租金如何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定价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不过,《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同时,根据各自的配租方案,由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

  不过,《暂行办法》明确: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市场租金水平支付租金,实行租补分离;符合配租条件的有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可以租住多久?

  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户年审如不符合条件必须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也不是能无限期住下去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经年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必须退出。

  对于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暂行办法》也作出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承租人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同时,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也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什么时候供给?

  宁波至今已开工建设5.2万平方米,预计明年逐步形成供给

  根据市建委测算,宁波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市约5.5万户,市三区约2.3万户。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套型等因素,同时部分拥有小面积住房的符合条件家庭会放弃承租,城镇居民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实际需求户数全市约2.5万户,其中市三区约1万户。

  同时,考虑到每年安排用于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0.5万套,其中市三区0.2万套。今后5年,全市合计需开工建设5万套公共租赁房,其中市三区2万套。按每套45平方米计算,今后5年全市每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量约45万平方米,其中市三区约18万平方米。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我市已经提出了经济租赁房(即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组织实施试点,至今已开工建设5.2万平方米,预计明年可逐步形成供给。同时,我市还拟在洪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100套,总面积达11万平方米,预计今年年底前可开工建设,后年年底交付。

  东南商报 记者林伟 通讯员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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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浙江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租期不超5年
·2012年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将达250万平方米
·浙江允许单位自建公共租赁房
·积极探索,切实加快建设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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