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1日讯最近一段时间,晚报接到多名读者打来的电话,称为迎接中秋、国庆两大节日的销售高峰,一些商家纷纷招聘短期工,但就在他们提出和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却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前不久,来自江苏的小李来到本报求助。小李说,前两天,他和3个老乡看到万达广场附近一家店铺招促销员,就去应聘,老板也同意聘用他们,聘用时间是一个月。在此期间,他们除了负责到外面发放广告招徕顾客外,还负责帮助装卸货物,每天的工资为80元左右。但当他们提出要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时,老板就很不高兴,说劳动合同是针对在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的,你们就干这两天,还签什么劳动合同。
提醒: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依法维权
那么,短期工是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记者采访了宁波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据他介绍,所谓短期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只要发生劳务关系,哪怕是一天,劳务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如果用人方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鄞州区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用工方招收的短期工,有义务和劳动者签订短期用工协议,协议应注明工资报酬、从事工作、工作时间。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该积极向老板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老板拒绝,可到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拨打12333举报,劳动部门受理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据宁波晚报 边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