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6日讯从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到出台实施,历时近四年的《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一件实事、好事。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对于单位卫生未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灭杀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记者 魏皓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