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6日,马先生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上城区的水岸城市花园,65.15平方米。
这套房子后来被温州籍的方女士看中,她跟马先生随后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马先生以20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方女士,首付50%,剩余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如果一方违约,要向另一方支付10%,也就是202000元的违约金。
随后,方女士就向交通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个人贷款101万元,不过因个人信用问题未获准许。
银行放不了款,马先生和方女士的二手房交易陷入了僵局。马先生发函要求方女士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房款。
马女士拒不付款,她的理由是当初和中介签购房合同时,房东不在场,是中介后来拿合同去给房东签字的,应该属于无效合同。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还要房东马先生赔偿她违约金。
这一来,马先生觉得,方女士是变着法子不肯买这套房子。“我房款迄今没收到,损失重大,怎么可能是我赔你违约金,应该是你赔我违约金才对啊。”
双方分别起诉到上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法官向方女士解释,双方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将该数额予以调低。方女士拒绝了,她态度坚决,认为房东违约在先。
这起纠纷最终判决结果是,法院认定买家方女士违约,购房合同解除,方女士向房东马先生支付全额违约金202000元,房东将首付款返还给买家。
法官解释说,这个案子里,方女士自信一定能胜诉,所以放弃了调低违约金数额的请求,事实上她提交的多份证据都不能证明合同是无效的。
法官还提醒,很多买家担心二手房房东坐地起价,所以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违约金定的偏高,其实这样对买家自身也有风险,一旦违约,会白白损失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