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浙江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浙江所有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平等协商等制度,引起各方关注。
《条例》的出台,能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实惠?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金长征。
记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给职工带来什么权利,如何避免这一制度在企业流于形式?
金长征: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劳动者就有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为企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以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都需要经过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劳动部门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规定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企业纠正不法行为,同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将成为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管理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对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滥用权力、不履行职责的,都将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即将实施的《条例》的重要内容,工会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上有什么打算?
金长征: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由于各种原因,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们将紧紧抓住《条例》出台的有利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首先,继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要按照全总提出的“到2012年底所有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用3年时间,在所有企业中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培训,为企业培养一批敢协商、会协商的基层工会工作者;还要继续探索工会组织形式的创新,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的建立,为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证。
记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后,企业工会和各级工会又有哪些职责?如何确保落实到位?
金长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要确保这些职责落实到位,一是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民主管理就无从谈起;二是要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使《条例》赋予工会的权利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三是切实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熟练掌握、运用《条例》,提高工会干部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四是要切实加强合作,既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又要积极寻求企业主的配合。
记者:在提高职工幸福感,促进职工体面劳动上,我省工会还在哪些方面做了努力?
金长征:今年以来,我们积极拓展帮扶范围,延伸帮扶内容,把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作为帮扶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实现职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作出了积极努力。我们还一直把提高职工技能素质作为实现职工体面劳动的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着力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