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婺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今年23岁的刘某是湖北省阳新县人,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今年6月,刘某在温州市虹桥镇一洗浴中心认识一名叫“阿强”的男子,6月5日,“阿强”以1000元的酬劳让刘某带一包冰毒到兰溪,并负担来回路费。刘某害怕抓到后被严重处罚,“阿强”则“担保”处罚不重,因为“又不是白粉”。6月8日,“阿强”将一个装有毒品的香烟盒交给刘某。当天下午,刘某携带香烟盒从温州市虹桥镇乘坐长途汽车来到金华市区。当晚8时许,刘某在金华汽车西站附近乘坐出租车时,被市公安局出租车治安管理处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手中拿着的香烟盒内发现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物品,并从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9.52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金华晚报 通讯员 吴挺笑 记者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