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这个发生在永康的故事,与血有关。
两个农民发生纠纷,其中一个用石头砸伤了另一个的头,伤者入院治疗之后痊愈,却不料在几个月后又猝然去世。
死者是因脑中出血而亡,可到底是不是那一场打斗导致最后的死亡呢?三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这些结论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判决。
于是,被告经历了从被判有期徒刑10年、民事赔偿18万元,到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的命运“过山车”。
石块砸破头,轻伤鉴定下赔钱和解
事情最初要从2008年2月17日说起,永康农民胡浙永和同村的胡德升因为修路发生争吵,气头上的胡浙永用石块砸伤了胡德升的脑袋。
胡德升去了医院救治,最后被永康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
到了9月21日,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胡浙永一次性赔付给胡德升近5万元,胡德升也写下字据,要求公安机关对胡浙永打伤自己一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按理说,这起普通的打架纠纷案件,到这里已经结束了。
可谁知道,过了一段时间,胡德升竟然死了。
就在调解完成后不久,胡德升突然晕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年10月11日,胡德升不治身亡。
此时,距离他被打,已经过去了8个月。
两次鉴定:脑中出血,石砸所致
胡德升家属提出尸检,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
永康市的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确定“胡德升2008年2月17日头部外伤致迟发性脑出血死亡”。
随后,金华的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也给出了同样的结果。
于是,胡德升之死与8个月前胡浙永的石块砸头的行为联系到了一起。
一起本已了结的普通打架纠纷变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案件。
胡浙永马上被永康警方刑事拘留。
新鉴定推翻原结果,死因无关外伤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布英接手了这个案件,为被告辩护。
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导致死亡的这个“迟发性脑出血”。
“我查了大量资料,请教了专家,发现迟发性脑出血的描述应该是受伤后2周内出血。”郑布英说,“死者2月17日打架,被送往医院时有出血,但住院后脑内血肿治愈,而死亡则是在8个月后,与迟发性脑出血的描述不符。而在现有资料中,迄今为止未见脑出血治愈6个月以上仍鉴定为外伤致迟发性脑出血的病例。”
另外一份物证也出现了,死者3月31日的出院报告上,“右侧额叶挫裂伤血肿”一项勾着“治愈”的选项。
于是,案件开庭之后,郑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要求对胡德升的死因重新鉴定。
法院随后将死者的病历资料等交予了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而在这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胡德升的死亡与2008年2月17日的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于是,一起死亡,得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采信不同鉴定,判决完全不同
今年7月1日,金华中院给出一审判决,采信的是金华永康的鉴定结果,否认了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于是,胡浙永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0年,并民事赔偿胡德升家属18万元。
胡浙永不服判决,上诉到了省高院。
就在9月27日,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审判书中写道:“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胡德升的死亡与被胡浙永石块砸伤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胡浙永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胡浙永于判决2天后释放,终于回到了离别2年的家中。
“这实际上就是采信了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推翻了永康市、金华的鉴定所的鉴定结果。”郑布英说。
据记者了解,在浙江省有关医学鉴定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必须采信哪一级别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因此,法官选择有较大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