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撞坏了公路行道树,外泄油料污染、损坏了公路路面。
由此引发的1.5万元公路损失赔偿,各方莫衷一是。肇事车主说,我已经交了商业保险,公路损失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而保险公司“并不买账”,拿出“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这场关于赔偿的“拉锯战”持续了一年多,日前在法院审理后画上了句号。
疲劳驾驶引发车祸
这件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
去年4月9日凌晨,夜色昏沉。安徽宿州市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薛海清,驾驶一辆牌照为皖L00636的重型厢式货车,从永康驶往杭州。在途经S103省道楼家坞村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他不觉困意渐增。就在瞬间,车辆越过了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三轮农用车相撞……
当路政部门赶到现场时,事故车撞损,泄漏的机油、柴油已形成了2米宽、55米长的路面污染带,一棵香樟行道树被撞断,一排灌木及10多米浆砌公路边沟、挡墙、封顶被撞毁,现场一片狼藉。
经评估,该事故除车损外,还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5650元,其中9900元为油料大面积外泄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损坏赔偿费。
赔付纠纷成拉锯战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薛海清负全责。对此,薛海清并无异议。
那么路产损失该由谁来赔呢?
薛海清提出,其车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他认为“路产损失和评估等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最多2000元的财产损失费。由此,双方展开了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无休无止的“拉锯战”。
双方就赔付问题久拖未决,无奈之中,当年8月,诸暨市公路管理部门将薛海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21日,此案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审,但保险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缺席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100元,其中9900元为油污路面损失。
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搬出了一道“免责条款”,请求二审。
原来保单上,有一个条款约定: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属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据此称,一审赔款中的9900元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9900元的油污路面损失费,成为案件的焦点。
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签约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日前,诸暨市公路管理部门已收到了该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此起官司可供借鉴
交通事故跟路面、护栏等公路设施损坏密切相关。从诸暨市公路管理部门获悉,该市每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污染公路事件多达数十起,由此造成的绿化带、护栏损坏等损失近50万元。
此类案件频频发生,但对公路损失的索赔却是“老大难”。据介绍,每次案件发生后,公路部门只能不停催讨而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甚至一些案子拖了几年还无法解决:肇事车主总是要求保险公司赔,而保险公司总是借“免责条款”推托赔偿责任。这曾让包括诸暨在内的全省各地公路部门头痛不已。
此起车辆污染路损索赔胜诉的案例,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以前,保险公司方多用免责条款来规避责任,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各地公路部门就有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有关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