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0日讯从10月1日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一部关于我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它的施行,将对台州城乡规划工作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贯彻执行?日前,市建设规划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此作出详细解答。
问:《条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2年和1997年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亟需地方性法规予以衔接、落实和细化。
问:《条例》制定实施有何意义?
答:《条例》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总结10多年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扣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现实与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制定的,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更好地推动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答: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将我省在城乡规划编制领域的创新实践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提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要求。三是全面规范了“阳光规划”制度。《条例》在法律层面肯定了我省实施“阳光规划”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更高要求。四是完善了上位法在规划许可管理中的一些盲区。《条例》明确了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定,让这些区域的规划管理更加有法可依。五是建立了层级有序的规划监管机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分级规划选址制度,并对明确省级规划选址的重点项目范围、合理界定上下级管理事权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的要求。《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层级督察力度。六是减少了规划部门自由裁量权。《条例》对规划许可变更,特别是对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变更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七是对规划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八是针对规划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条例》针对建筑用途规划管理这一难点问题,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和用途变更许可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还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在规划条件设定、分别规划许可的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问:如何全面贯彻实施《条例》?
答: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正确应用《条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顺利实施的社会氛围。一是进一步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健全各项配套制度。首先,全面梳理以前制定的有关城乡规划文件,废止或修改与《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其次,结合自身实际,深化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意见或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为。三是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加强和改进县(市)域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大力推进县(市)域交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据台州日报